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事宜公告

主旨:於102年12月31日前,已由國內、外大學、獨立學院中醫
學系畢業,並於103年12月31日前進入醫療機構接受負責
醫師訓練者,得不受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
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之
限制,請查照。
說明:
 一、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,醫療機構應設置負責醫師一人,督
導其醫療業務;該負責醫師,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、診
所,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,並取得證明文件。
 二、復依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,
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,自103年1月1日起,為經教學
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得辦理中醫醫療
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醫院。